论述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举措

2024-05-19 08:27

1. 论述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举措

一、在与证券公司的关系上, 投资者保护专章正式确认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以往的行政监管和司法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已经被广泛运用。新《证券法》进一步为投资者适当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一方面,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并规定违反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新《证券法》明确区分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规定普通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对证 券公司进行过错推定,证券公司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上, 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表决权征集制 度和现金股利制度。表决权征集在我国上市公司实务中并不罕见,中小股东、大股东、董事出于各种考虑出面征集表决权都不乏其例,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但是,由于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务中有的上市公司对表决权征集作出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增加了小股东征集的难度; 而在一些情况下,又成为了部分股东 谋求“高送转”等私利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新《证券法》对此作出了回应,明确了表决权征集的主体范围,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同时对有偿征集作出了禁止。三、在与债券发行人的关系上, 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四、投资者保护专章最大的特点在于拓宽了投资者维权的路径,通过明确或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强制调解制度、支持起诉制度、代位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等,缓解投资者“求偿难”的问题。新《证券法》只是对投 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起诉的资格作出了明确。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的创新,引入了美国“明示退出、 默示加入”的集团诉讼理念,有利于解决长久以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面临的困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论述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举措

2.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五: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89条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对于具体标准,则授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来规定。证监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投资者的不同条件,结合管理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两类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什么是专业投资者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规定了具体详尽的条件。总的来说,专业投资者有着相当高的门槛要求,包括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养老基金与公益基金、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等五大类。每类具体条件如下表。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及特别保护对于普通投资者的标准,管理办法采取了除外规定的方式,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都视为普通投资者。可以说,普通投资者的范围非常广,只要不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就是普通投资者。因普通投资者专业知识所限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比如:新证券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在举证责任上对证券公司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管理办法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规定得更为详尽,明确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等内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当然,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普通投资者,条件很宽松,专业投资者只需要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即可,此时,“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不过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者在范围上有所限制,仅限于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业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专业投资者这两大类。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需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第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然而,即便是符合条件,经营机构最终还是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可以说,普通投资者想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条件还是相当严苛。综上可以看出,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以及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的转化,实际上均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应有之义,对于强化普通投资者的源头保护意义重大。

3.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五: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89条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对于具体标准,则授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来规定。证监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投资者的不同条件,结合管理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两类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什么是专业投资者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规定了具体详尽的条件。总的来说,专业投资者有着相当高的门槛要求,包括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养老基金与公益基金、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等五大类。每类具体条件如下表。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及特别保护对于普通投资者的标准,管理办法采取了除外规定的方式,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都视为普通投资者。可以说,普通投资者的范围非常广,只要不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就是普通投资者。因普通投资者专业知识所限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比如:新证券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在举证责任上对证券公司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管理办法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规定得更为详尽,明确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等内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当然,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普通投资者,条件很宽松,专业投资者只需要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即可,此时,“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不过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者在范围上有所限制,仅限于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业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专业投资者这两大类。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需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第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然而,即便是符合条件,经营机构最终还是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可以说,普通投资者想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条件还是相当严苛。综上可以看出,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以及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的转化,实际上均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应有之义,对于强化普通投资者的源头保护意义重大。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五: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4. 证券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现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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