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

2024-05-19 03:40

1.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主体为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一、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什么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有:
1、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上,本罪必须由故意构成,并具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故意的,没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在国有资产转让和出售过程中出现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过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量刑标准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罪的,过失造成国有资质流失的,可能会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如果损失特别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账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

2.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是什么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几年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有什么
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有:破产、企业重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管理不善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刑法对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具体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具体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主体为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一、出售国有资产罪是否适用既遂的量刑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
二、出售国有资产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三、中国刑法低价集资罪怎么量刑?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量刑如下: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具体构成要件

4.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构成要件如下: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主体为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一、新刑法对出售国有资产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由哪些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三、过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量刑标准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罪的,过失造成国有资质流失的,可能会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如果损失特别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6.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国有资产流失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多少
国有资产损失涉嫌的具体罪名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犯前款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后款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四要件是:客体要件。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要件。只能由过失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什么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股权和国有理财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不正当行为、低价出售国有资产。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私人欺骗。指本罪行为者违反公司法和国有资产保护法规以谋取私利。
3、实施低价折扣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卖出,是指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将上述国有资产卖给他人。国有资产低价折扣股或低价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合资、合资、合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价或进行资产评价。但是,低于评价资产的实际价值的低价折扣股的国有资产中,低估实物资产的国有资产中,没有重置价格的折扣股的国有资产中,也有没有计算增值部分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营业权、专利等无形资产中,也有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也有没有评价机构的评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的土地出售、企业的低价收益、私人收益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者为了不正当行为,只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或低价出售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亏损是指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亏损的情况。关于损失的重大认定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权威说明。行为者实施的低价折扣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立即停止或纠正,客观上没有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危害结果,不能认定为本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故意构成,有明确的行为动机。如果不是故意的,没有不正当行为的动机,行为者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能力低,国有资产折扣和销售时发生错误不能构成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什么罪

8.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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