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和顺古镇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和顺古镇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和顺古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十字路社区村民委员会、水碓社区村民委员会所辖的主要居民区,包括大寨子片区、和顺图书馆、艾思奇故居、张家坡、贾家坝等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十字路社区村民委员会、水碓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居民区以及大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区。
风貌协调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和顺镇管辖的其他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具体范围由腾冲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立统一的标志牌。第五条 保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顺古镇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腾冲市人民政府负责和顺古镇的保护工作。
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和顺古镇保护的有关工作。
腾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负责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和具体管理措施;
(三)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四)负责安全和卫生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五)依法行使与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有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顺古镇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顺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八条 和顺古镇保护资金由政府投入、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古镇内国有资产收益、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专项用于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和顺古镇保护基金,用于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和顺古镇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和顺古镇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每年10月30日为和顺古镇保护宣传日。第十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执行和顺古镇保护规划,编制、修订和顺古镇保护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和顺古镇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景区开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相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和顺古镇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和顺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三)传统民居、古牌坊、古石桥、古石刻、古木刻、古月台、古洗衣亭、古树名木;
(四)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第十二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和顺古镇建筑物、构筑物维修规范。制定和顺古镇维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在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维护和修缮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和顺古镇维修规范,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顺古镇保护名录制度,定期对和顺古镇保护对象进行普查登记,编制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应当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第十四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经营业态,制定并发布鼓励、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重点发展具有和顺文化旅游特色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