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细则

2024-05-19 03:27

1. 吉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细则

     新农合报销比例
  新农合的报销主要可以分为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和大病报销三类,三类报销比例如下:
  一、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
  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
  3.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
  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
  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
  二、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
  1.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
  2.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按照1000元报销;
  3.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费每天可报销10元,限额200元;
  4.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为: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三、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新农合报销比例
  新农合报销范围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都可获得新农合报销,其报销范围主要包括药物报销、检查费用报销、床位费报销等。以药物报销为例,甲类药物基本可以报销,部分乙类药物可报销,丙类药物不能报销;以住院报销为例,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也是可以报销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内容不在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内:
  1.自购药品费;
  2.超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
  3.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4.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
  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
  6.流引产;
  7.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
  8.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
  9.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
  11.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
  12.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
        

吉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细则

2. 吉林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
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
3、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
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
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 吉林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医保报销比例为85%,如果超出基本限额,那么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的比例进行。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缴费以低水平的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能承受的费用为准,广泛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年限后可以终身享受。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特点;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为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吉林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4. 吉林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医保报销比例及范围: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报销材料材料:①《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②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③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④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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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吉林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医保报销比例为85%,如果超出基本限额,那么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的比例进行。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缴费以低水平的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能承受的费用为准,广泛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年限后可以终身享受。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特点;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为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吉林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6. 2019年吉林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及报销范围流程规定

     1月12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按照国家医改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财政部关于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财预〔2014〕406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号)。通知就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调整明确如下:
    一、缴费标准  
    各统筹地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57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标准不变),大小学中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38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财政承担98.4元,市县财政承担65.6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268元,省财政承担67.2元,市县财政承担44.8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政策来源: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
    联系电话:和龙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4229887
        

7. 吉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异地结算,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降低城镇职工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含高精尖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报销比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乙类药品费用及乙类诊疗项目(含高精尖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先行负担10%后,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
  二、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将普通病房床位费个人负担40%调整为: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
  三、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负担,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1 万元提高到30 万元。
  四、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门诊统筹起付线标准,调整报销比例。
  将城镇职工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起付线标准(不分医院等级)统一在原来规定700 元的基础上提高到800 元。职工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乙类药品费用及乙类诊疗项目(含高精尖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由个人先行负担10%后,统筹基金支付80%。
  五、调整城镇职工住院起付线标准。
  正常参保的城镇职工年度内初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由700 元调整到1100 元,二级医院由600 元调整到800 元,一级医院由500 元调整到400 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三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 元,以后为900 元。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 元,以后为600 元。一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 元,以后为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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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

8. 关于吉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和报销范围

1、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的,原则上在哪里参保,就在哪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离开参保地就医,需要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就医手续,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证明,才可以异地住院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都可以刷医保卡支付费用。医保卡帐户余额不足时,需要自付现金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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